《江西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07-12 2090
核心提示:3月10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赣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

3月10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赣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出台将保障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在我省落地实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提升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25日,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2018年7月28日,江西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净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也纳入到各省政府2018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指标。

矿山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入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中办发〔2017〕57号),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提出政策组合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为确保文件相关政策在我省落地实施,解决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问题,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我厅组织制定《办法》,以此激发我省矿山生态修复的活力、增强全省生态修复的动力。

二、起草过程

我厅从2019年5月启动《办法》编制工作,系统梳理了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明确了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总体方向。并结合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浙江等省内外实践,明确了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政策着力点。6月-12月,就《办法》分别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11个省直部门,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11个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征求了意见,并召开了由江铜集团有限公司等矿山企业,市、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的专家研讨会。9月11日,在我厅官方网址征询公众意见。

12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办法》经与部文件充分衔接,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对矿山生态修复的基础管控,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自主组织生态修复,加强了市、县人民政府对修复土地开发供地的能动性,调整废石综合利用参照采矿权缴纳出让收益规定以及增加了具体组织实施等内容,形成了《办法》。

三、意见采纳情况

《办法》征求了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应急、林业、文旅、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支行11个省直部门,以及11个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共收到30条意见,其中采纳意见20条,不予采纳意见5条,无意见5条。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为一至七条,明确了《办法》的目标、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加强绿色信贷支持、项目统筹及收回国土使用权等内容;第二章:开展矿山调查为八至九条,对开展矿山调查,涉及地类变更、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作了要求;第三章:差别化供应土地为十至十五条,分别阐述了修复土地发展旅游产业,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拟作为国有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同情形下的供地政策;第四章:盘活存量用地为十六至二十条,明确了非耕地修复为耕地,在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产生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定,以及矿山企业国有建设用地改经营性用途的要求;第五章:土石料综合利用为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对修复工程产生的土石料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组织实施为二十四至三十条,对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批、实施作了具体要求;第七章:组织实施为三十一至三十二条,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定义、文件有效期作了解释。关键内容如下:

(一)开展矿山调查。《办法》要求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山调查,查明矿山利用、权属及合法性状况,并进行宜耕、宜林、宜建等适宜性评价。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允许按规定变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

(二)差别化供应土地。《办法》明确在矿山修复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的,可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以公开竞争或协议方式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

(三)盘活存量用地。《办法》规定将废弃矿山损毁的非耕地修复为耕地的,或者对损毁的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可形成新增耕地指标、新增产能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和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矿山企业及县域自用后,建立省级生态修复节余指标库,整体在省域内调剂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下,矿山企业可按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四)土石料综合利用。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进行回收。除工程自用外,剩余的废石可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五)组织实施。《办法》提出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应编制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应包括需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土地整治等项目列表、基本信息以及转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方案等内容,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材料。方案经批复后相关项目一并得到立项批复。项目立项后编制生态修复项目规划设计,确保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矿地资源得到综合利用。

《办法》还强调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开展项目绩效和信用评价;加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矿山土石料利用的监管;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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